修業辦法

國立中央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修業辦法

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本校「學則」與「博士班、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」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修業年限及畢業條件: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。該期間須滿足修課及完成論文寫作要求,並通過畢業學位考試。
第三條 修課規定
一、最少須修滿 36 學分(不含畢業論文學分)。
二、必修課程共 24 學分,如附表。
三、選修課程共 12 學分,其中9學分必須修習本所開設選修課程,其餘3學分得經學程主任同意下,修習其他系所課程。
四、 修讀本學程開設之組織管理、永續發展、資料與決策、財務管理等四大領域必選修課程,其中一領域累積達 12 學分以上,得頒發該領域證書。如課程領域定義有疑義時,由學程辦公室認定。
五、依據本校「學分抵免辦法」辦理學分抵免,抵免科目須為全英語授課,並經本學程管理委員會認可。
六、依據本校「雙聯學制實施辦法」及與其他學校合作協議書規定事項辦理跨國雙聯學制修習事宜,於他校修習課程之認定標準另訂之。
第四條 論文指導
一、 學生應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選定指導教授,指導教授應為本學程授課教師。
二、 學生更換論文指導教授須填寫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,經新舊指導教授、主任同意後始得辦理。
三、 教師同意擔任某一學生指導教授後,若該學生未進行論文研究,指導教授得主動終止其論文指導關係。
第五條 學位考試依本校「博士班、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」辦理。
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位學程管理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通過,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